商业险购买指南
寿险的起源与发展
众所周知,保险源于海上。海运风险很大,一次海难便可以给货物拥有者以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也当数海上保险。所以,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自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世界上许多未知的空白被一个个伟大的船长发现,大航海时代到来。而地球的另一面,古老的非洲大陆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苦难。黑奴贸易急剧发展起来,大规模贩卖黑活动正有组织的进行着。
要知道,那个年代可没有飞机、轮船,靠着木质的大帆船,黑奴一次运输怎么也需要一年半载。这么长的时间,海难、疾病、食物淡水匮乏以及毒打都会导致大量黑奴无法熬过漫长的旅程。要知道,那个时候黑奴可是奴隶贩子的宝贝,很多人把全部财产都压在一趟的贩运中。
在奴隶的运输过程中,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后来又发展到为航海旅客投保海盗绑架而须支付的赎金,这实际上就是初级时代的人寿保险。
后来发展到船上的船员也可以投保,如果意外发生,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这就是人寿保险的早起形式。
伦佐.佟蒂在17世纪中叶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仅限于小团体,每人支付一定的保费,再对认购人进行分息。年龄越高分息越多,直到全体成员死亡为止。
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大名鼎鼎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多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伦敦公平保险社于1762年成立的世界第一家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1762 年成立了的英国“衡平保险社”开始用生命表计算保费; 1764 年,世界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伦敦公平人寿保险社; 18 世纪,两位苏格兰教士成立一个寿险基金,为神职人员的遗孀和孤儿提供补助。每位牧师将收入拨一部分放入基金,用以投资。这就是今天的“苏格兰鳏寡基金”。
中国寿险制度文明的发展
1903 年《大清商律》,制定了有关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的相关规定,开创中国保险制度文明,但并未颁布。 1917 年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拟定《保险业法案》,后北洋军阀又拟定《保险七月法草案》。 1929 年国民政府公布《保险法》,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保险法,但未实施。 1935 年至抗战期间,保险立法众多,如《简单人寿保险法》《简单人寿保险章程》《国民寿险章程》等,但因时局不稳,实施效果均不佳。 新中国成立后,主要依照前苏联颁布一系列保险法律,十年动乱时期保险市场停止,保险立法遭受严重挫折。 1998 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险法律体系在组织结构上走向社会。
寿险的特征
客观性:人身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身风险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寿险是弥补因人身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
聚合原则:十块钱对重疾患者于事无补,但如果一万个人每个人出十块钱那就是活下去的希望,寿险就是聚万人之力帮一人之难的制度。
分散原则:寿险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把集中在个人身上的人身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它是风险经济损失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
总而言之,寿险是用以管理人身风险的一种科学互助制度。
寿险,守护人生的工具 我们都希望生活美好幸福,但人生中有两个无法控制的偶然和两个必须面对的必然,可能让我们的愿望变得无力......
第一个偶然 意外伤害对我们造成极大的威胁。
第二个偶然 疾病就是魔鬼,时刻威胁着我们的健康。
第一个必然 对多数人来说,孩子出生是人生的必然。孩子降生,给我们带来幸福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甜蜜的负担。据测算,养育一个孩子,需要花近 100 万。
第二个必然 据《中国证券报》测算,假设二三线城市,60 岁退休需要养老 20 年者至少需要准备 102-126 万,假如按 3%的通胀率则需要 248-306 万!我们的养老要靠谁?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越来越多独生年轻夫妻要承担 12 人的养老。 有时候,儿女也很无奈......
在物价飞涨的情况下,2018 年中国平均养老金仅 37841 元/年。《2019养老金融发展报告》发布,清华教授董克用演讲提到:中国养老问题仅靠第一支柱无法应对老龄化...... 第二第三支柱必须赶快发展起来!(第一支柱:社会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
没钱有没钱的烦恼,有钱有有钱的烦恼!
据 2019 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近 200 万,有 23 个城市突破 2 万人,早在 2015 年,《报告》中指出,“财富传承”重要性已经跃居第二位。
人寿保险的四大功能
风险的转移
责任的体现
生命的价值
对未来的准备
一、人寿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什么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的特点
风险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风险特殊性,依据大数法则,寿险承担的风险发生概率是稳定的;个体死亡概率是有规律性的,随年龄增长而增大;第二、长期性,保险期限长,大多为十几年甚至终身;人寿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第三,储蓄性,寿险保费构成中含有储蓄保费,可用于累积生息;大多数人寿保险都具有给付性·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
本节课主要学习三类人寿保险。第一,普通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第二,年金保险,第三,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理财保险)
二、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保险期限划分,死亡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固定的人寿保险;定期保险有保险期限固定、保费不退还、容易发生逆选择、保费低廉的特点。
定期寿险也有局限性,第一,续保性不佳:被保险人可能因变为不可保体而永远丧失保险保障;也可能由于年龄增大,费率过高,因不能支付昂贵的保险费,被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第二,不具备储蓄功能:定期寿险大多不具备储蓄功能,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障与储蓄的双重利益,对于偏好储蓄的投保人是一个限制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期限不固定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止
特点
第一,没有明确的保险期限: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止;
第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不能领取死亡保险金;
第三,费率较高:终身寿险的费率高于定期寿险,这是由终身寿险责任期限长,且必然给付保险金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四,永久性保障: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分类
主要有三类,第一,普通终身寿险(少见),即交终身,保终身;第二,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常见),即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保费,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第三,趸交终身寿险,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区别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生存保险的特点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不赔不退;满足被保险人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如教育险、养老险;多数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出现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叫生死合险,既保生存也保死亡,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的特点有: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储蓄性很强;保险费率一般较高
三、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概述
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与否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年金保险的特点有:给付方式采用年金方式;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期限分交费期和给付期两段
·年金保险的分类
年金保险按按交费方式划分划分,可分为趸交年金、期交年金;
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可分为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按被保险人数量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可分为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定期生存年金
四、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定义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设计原理
实行较低的预定利率;强调保单的储蓄性;限制缴费期限;强调可分配盈余的共享;保险费率高于非分红保险
﹣特点
特点一,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分红保险增加了保单持有人的获利机会;特点二,保单持有人需承担一定风险:若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保单持有人能分享的红利会较少,也可能没有;特点三,红利分配方式多样:常见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或用所得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等;特点四,定价精算假设较保守: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保守,从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同时,可能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特点五,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红利: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同时,还可得到未领取的累计红利和利息
﹣红利来源与分配原则

﹣红利分配方式
红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增额红利与现金红利。
增额红利又称"英式分红",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赔付、满期等保单终止情况时才能领取。
其优点是保险人可以保持每年红利平稳,可投资资产更加充足,提升红利收入;保单持有人不需要重新核保就能够提升保障水平。缺点是保险人在增额红利分配后,会用终了红利对红利额度进行平衡,两种红利关系比较复杂,同时增加了偿付压力;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红利只能增保额,灵活度低
现金红利又称"美式分红",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现金红利。
其优点是保险人减轻了偿付压力,对保单持有人来说,支配方式灵活。缺点是保险人的可投资资产变少;对保单持有人来说,降低了红利
现金红利有四种领取方式。第一,现金领取,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红利领取方式,第二,累积生息,是将红利留存于保险公司,以复利方式生息;第三,抵交保费,指用红利交纳对应续期应交保险费;第四,交清增额,是将红利作为趸交保费购买与原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险,增加保额
万能保险
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特点
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该保单保费、身故给付、利率、费用率、现金价值等;
功能灵活,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保单账户价值领取方便
保证最低收益,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收益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其结算利率按最低保证利率结算
运作原理

万能账户
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一部分,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
特点
万能保险的保单应当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且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设置平滑准备金,且不得为负;
不同的万能产品、团体万能险客户、不同时段出售的万能产品可以采用不同结算利率及最低保证利率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买卖债卷、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投资资产类别 | 投资比例限制 |
|---|---|
| 权益类资产 | 合计≤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
| 不动类资产 | 合计≤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
| 其他金融资产 | 合计≤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
| 境外投资 | 合计≤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
投资连结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概述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特点
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复杂的经营风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较严重
精算技术较复杂:保险费用决定因素复杂且难以测量
保险期限常为短期:通常为1年短期合同,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金支付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除疾病保险外大多为补偿型
重视成本分摊:制约性条款如免赔额条款(下限)、给付限额条款(天花板)和比例给付条款
合同条款的特殊性:无需指定受益人
分类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保险
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内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内部原因疾病、非先天性疾病、偶然性疾病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员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不法行为不赔,酗酒导致的不赔、合同外的疾病不赔、吸毒不赔。
疾病保险常见险种
重大疾病保险:不限制性别,限制年龄,限制疾病种类
特种疾病保险:专为罹患特种疾病而给付保险金,如防癌保险、附加心脑血管保险、附加肝肾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的产生
南非心脏外科医生马里尤斯.巴纳德发现,虽然他尽力实施手术,挽救了病人的生命,但病人及家属在经济上却备受煎熬,为了让罹患重疾的病人能够更好的活下云,1983年,世界上第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应运而生 ﹣重大疾病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995年至2000年为初期阶段:病种多为10种左右 2001年至2006年为市场快速发展阶段:病种不断增加,各公司受释义各异,理赔标准不统一 2007年至2012年为行业规范发展阶段: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保障范围需包含25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 2013年至2021年1月31日为市场多样化发展阶段:重疾赔付次数及病种增多,更加人性化
2021年2月1日起的市场更新迭代阶段:重疾新规出台,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规范轻症,增加重疾数量至28种;扩展赔付范围,优化诊断标准
医疗保险 ﹣定义 m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分类 按保障范围可分为: 普通医疗保险:一般性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 等 住院保险:住院费用,每日床位费用、医生治疗费用、医疗器材使用费用、手术费用和药品费用等
手术保险:因病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
.护理保险 ﹣定义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分类 按保障范围可分为家中看护、照顾式看护、中级看护、医护人员看护
.失能保险 ﹣定义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失能;不能正常工作,以至于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商业保险中常见的失能类型
完全失能:绝对全残,该失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
通用完全失能:一般分为两段:完全失能初期和完全失能2-5年后
原职业完全失能:若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基本任务时,可认为完全失能
收入损失失能:一是被保险人因完全失能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
推定完全失能: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规定的伤残情况,且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如180天)尚无明显好转征兆
列举式完全失能: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等
三、健康保险投保与理赔
·健康保险的投保
﹣什么是健康保险的投保 健康保险的投保,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健康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此过程包括保险人核保和承保两个阶段﹣风险选择 业务员的选择:亲自会晤被保险人,排除道德风险;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避逆选择风险 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并签字确认 体检医师的选择:实务中只有投保高额保险者或次健体才需要 核保人员的选择:依据投保资料及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承保及确立承保条件的过程 生存调查:又名契约调查,主要功能是辅助核保,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续保 办理方式:客户自行办理;业务员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时签订自动续保协议 续保中的核保:续保中的核保要特别注意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与上次核保有无显著变化 续保决定包括一般续保决定与保证续保 续保通知:一般保险人应在原有保单到期之前30天作出是否续保的决定并向投保人发送如何续保的通知 .健康保险的理赔 ﹣什么是健康保险的理赔 健康险的理赔,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过程 注: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为2年
﹣健康保险的理赔特征
免责期:免责期又叫等待期、观察期,即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无免责期的情况:续保无免责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事故无免责期责任期限:指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的费用和收入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伤害或出现的健康问题 免赔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必须自己先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所以免赔额又称自付额 免赔额赔偿方法主要有两种。相对免赔额是不满不赔,满后花多少赔多少;绝对免赔额是不满不赔,满后超多少赔多少 比例共付:又叫比例自付,它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支付损失的一定比例。通常的情况是费用开支越大,被保险人承担的自负额比例越低保险金给付的协调:为防止被保险人从伤害或疾病事故中不当得利,保证被保险人得到的所有保险金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总额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基本责任包括意外身故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要点有三点,意外、伤害与保障。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保障是指不死不残不赔 实例解桥 李先生能否得到赔付? 李先生于2019年6月1日购买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2019年12月5日因连日加班猝死,其家人到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是否能够成功?为什么? 不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性分析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特约可保意外伤害,如战争、核辐射、医疗事故、剧烈的体育活动;不可保意外伤害,如犯罪活动、寻衅斗殴、酒醉、自杀、吸食毒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保险金给付为定额给付,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给付、意外残疾给付
保险费率厘定基础: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必体检。且保险期限较短且有季节性,1年期为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期限: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风险范围: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承保方式: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与理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投保特点:投保简单;种类繁多,品种齐全;便于组合购买;购买渠道多样 投保要求:个人投保要求一般不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相关工种和活动性质等内容 团体投保要求是投保团体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参保成员应占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及以上;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中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照统一标准确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 理赔流程:受理案件、审查保单、案件调查、立案、估损、理算、审批、理赔支付 保险责任判定有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 了意外伤害;第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第三,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保险金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是一次性的,给付的唯一条件就是发生保险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 x 保险金给付比例 主要包括一次伤害,多处致残;多次伤害,先残后死;特别约定残疾给付
案例解析 如何赔付残疾保险金? 小明因意外伤害导致一侧眼球缺失,对应的残疾等级为七级,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40%,保额为100万。 请问:小明能获得的残疾保险金是多少? 40万 案例解析 多次伤害如何赔付? 小红购买的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小红第一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一上肢永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一拇指全部丧失,给付残疾保险金2万元,第三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 请问:保险公司赔付多少死亡保险金? 3万
公共条款解读
一、保单基本条款
路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保险责任: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我们不保什么? 责任免除:指保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思考 出现哪些情形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关于自杀条款,是指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为什么期限设置为2年?
小王的死能不能赔?
小王于2019年2月1日购买一份平安福(2019II),2020年3月5日,小王不幸因自杀身故(自杀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安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如何支付保险费 思考 1、能不能单独只支付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2、宽限期、中止期通常为多少天?期限内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出险后如何赔付? .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变更方式是由被保险或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若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思考
1、什么情况下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2、什么情况下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指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退保? 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退还所交保费。自客户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公司将无息退还客户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仅退还现金价值。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客户退还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其他权益 ·现金价值=(投保人已交纳的保费﹣保障成本﹣销费﹣运营费用)该保单年度累积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所有权归投保人 保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同保险合同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同
.保单贷款
指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80%,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保险法》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自动垫交 指主险合同保当投保人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垫交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必须签订保险合同时选择开通此功能,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思考 自动垫交保费期间,保单是否有效?出险后如何赔付? 有效﹣停效﹣失效 垫交保费+利息
·减额交清 当投保人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需关注三个事项,第一,若无法继续交费时,使用现金价值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但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第二,以宽限期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欠款后的余额作为净保险费;第三,当签订的主险合同附有可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三、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合同构成 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险合同成立就等于保险合同生效了吗?为什么?
年龄误告
年龄错误一般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年龄是决定保险公司承保和计算费率的重要因素,是一个人在一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概率取决的重要因素之一。
思考
1.A保单规定的投保年龄为18~55岁,小强投保年龄为18岁,实际年龄为19岁,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保费多退少补
2.A保单规定投保年龄为18~55岁,老张投保年龄为54岁,实际年龄为56岁,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订立主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客户说明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如实告知﹣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问,均应当如实告知
·合同内容变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客户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方式通知公司 客户可登陆金管家进行地址电话变更、证件信息变更、交费账户变更等,具体路径:金管家﹣﹣主页﹣﹣保单服务﹣﹣常用服务
·未还款项、争议处理
未还款项﹣﹣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保险公司会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争议处理﹣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